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马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景树魁,男,1966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商柏付,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树魁与被告商柏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树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0元,由原告景树魁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五 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