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95号
原告:马安镇利民兽药饲料商店。
负责人: 王淑琴。
被告:韩立春,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安镇利民兽药饲料商店与被告韩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安镇利民兽药饲料商店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安镇利民兽药饲料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马安镇利民兽药饲料商店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