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洪岩与刘茹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1:13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庄洪岩,男,1973年1月15日生,满族,教师,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依泽,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茹传,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司机,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洪岩与被告刘茹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洪岩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洪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庄洪岩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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