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伊马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庄洪岩,男,1973年1月15日生,满族,教师,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依泽,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茹传,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司机,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洪岩与被告刘茹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洪岩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洪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庄洪岩负担。
审判员 李春辉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