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丹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程万清,女,196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万清诉被告盛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在本院再次指定的期限内又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鸿彬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海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