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085号
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
被告:董书季,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书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董书季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鞠洪斌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