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319号
原告:赵可义,男,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郑人恺,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纯刚,男,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晓飞,辽宁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可义与被告张纯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可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可义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可义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鞠洪彬
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