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099号
原告:梁波,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陆云芳,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王海涛,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波与被告陆云芳、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 564元,减半收取5 282元,由原告梁波负担。
审 判 员 汤 丹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