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211号
原告:李月秋,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
被告:王冠,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秋与被告王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秋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月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月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月秋负担。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