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12号
原告:王清玉,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朱春雷,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玉与被告朱春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玉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清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清玉负担。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