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130号
原告:杨宝平,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辛力成,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张英华,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刘世丰,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韩立红,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宝平与被告张英华、刘世丰、韩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平当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杨宝平其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宝平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建华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