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平与张英华、刘世丰、韩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2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130号

原告:杨宝平,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辛力成,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张英华,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刘世丰,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韩立红,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宝平与被告张英华、刘世丰、韩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平当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杨宝平其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宝平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建华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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