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05号
原告:蒋伟东,男,汉族,吉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科员,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范继光,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维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力,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东与被告吉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市红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伟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伟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伟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5元,减半收取5757.5元,由原告蒋伟东负担。
审 判 长 汤 丹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