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384号
原告:刘丽华,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韩金,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华与被告韩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华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丽华负担。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