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012号
原告:李森,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
委托代理人:聂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凤,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与被告王春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李森负担。
审判员 汤丹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