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森诉王春凤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2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012号

原告:李森,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

委托代理人:聂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凤,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与被告王春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李森负担。

审判员  汤丹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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