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386号
原告:郭树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李姝霖,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恩强,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吴莉娟,女,,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系吴恩强姐姐。
被告:王桂云,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树佰与被告吴恩强、王桂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树佰于2015年11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树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树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郭树佰负担。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