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威诉吉林市丰满区合馨安老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1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609号

原告:薛威,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作武,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合馨安老苑。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

负责人:赵东,该单位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威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合馨安老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威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薛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威负担。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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