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288号
原告:吉林市链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嘉业景园。
法定代表人:左淇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小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市明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烽火小区。
委托代理人:邱信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殿龙,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宁波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链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明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郭殿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链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链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吉林市链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 丹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文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