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529号
原告:曲贵芳,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袁纯余,男,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贵芳与被告袁纯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贵芳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贵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曲贵芳负担。
审判员 汤丹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