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二初字第21号
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山,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启凤,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陈久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久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 467.76元,减半收取11 233.88元,由原告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单 军
代理审判员 王东竹
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