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516号
原告:李伶俐,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郭琳琳,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凯,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雨,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万隆三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解放大路西。
被告:汪迎舟,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伶俐与被告田凯、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汪迎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伶俐于2015年9月17日以被告田凯涉嫌刑事犯罪,原告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伶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伶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元,退回原告李伶俐。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