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伶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1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516号

原告:李伶俐,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郭琳琳,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凯,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雨,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万隆三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解放大路西。

被告:汪迎舟,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伶俐与被告田凯、被告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汪迎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伶俐于2015年9月17日以被告田凯涉嫌刑事犯罪,原告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伶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伶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元,退回原告李伶俐。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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