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497号
原告:赵雪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邢方华,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冰与被告邢方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雪冰于2015年6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雪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雪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雪冰负担。
审 判 长 汤 丹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