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雪冰诉邢方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1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497号

原告:赵雪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邢方华,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冰与被告邢方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雪冰于2015年6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雪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雪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雪冰负担。

审 判 长  汤 丹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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