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374号
原告:苏丽,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李卓,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张爽,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丽与被告李卓、张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丽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 300元,减半收取2 150元,由原告苏丽负担。
审 判 长 汤 丹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