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613号
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
代表人:赵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小吉,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宏伟,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刘榕,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系赵宏伟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15年9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丹
二○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