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872号
原告:何力,女,1947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37-2-33号。
委托代理人:赵建玲,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作武,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子寒,女,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昌邑区万众胡同20-7号。
委托代理人:徐毅捷,女,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鸿博嘉园C3-1-3号。系被告徐子寒姐姐。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原系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胡同41-6-1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力与被告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何力以已与被告徐子寒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于萍楠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