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鹏诉付海涛、吉林康福德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9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21号

原告:杜鹏,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杜飞,女,1987年9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杜文革,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海涛,男,1973年4月4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康福德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柯逢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

负责人:张硕,总经理。

原告杜鹏诉被告付海涛、吉林康福德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鹏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鹏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鹏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梁玉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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