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543号
原告:唐克,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金春生,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克与被告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 750元,减半收取3 875元,由原告唐克负担。
审 判 员 汤 丹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纪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