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钦川诉仲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8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540号

原告:李钦川,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刘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丛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魏淑芬,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系仲丛林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钦川与被告仲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钦川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钦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钦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钦川负担。

审 判 长  汤 丹

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

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