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558号
原告: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前锋新村。
法定代表人:徐增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卫东,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玲玲,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丹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春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