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445号
原告:范家岐,女,199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项南,女,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刘项玲,女,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家岐与被告刘项南、刘项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家岐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范家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家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家岐负担。
审 判 长 马 冰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