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家岐与刘项南、刘项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7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445号

原告:范家岐,女,199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项南,女,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刘项玲,女,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家岐与被告刘项南、刘项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家岐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范家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家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家岐负担。

审 判 长  马 冰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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