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与赵威离婚纠纷裁定书

2016-07-18 11:07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梅民初字第01475号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梅民初字第1475号 

原告:杨某,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赵某,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晓+君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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