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梅民初字第01475号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梅民初字第1475号
原告:杨某,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赵某,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晓+君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