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密与周涛、王振东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5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密,男,汉族,1957年1月14日出生,退休工人,住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刘英,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涛,女,汉族,1961年7月26日出生,退休工人,住松原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振东,男,汉族,1961年3月29日出生,工人,住松原市,系周涛的丈夫。

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吉林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密与被申请人周涛、王振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周密不服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维持原裁定,周密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密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对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人无法确定其权利主体,而对在再审申请人家中翻到的东西就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被申请人,法院支持其无理说法,显失公平。《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房屋的来源是再审申请人与前妻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平房,与再审申请人的母亲毫无关系。二被申请人拿着非法得到的(二审诉讼中被申请人王振东明确说出了得到再审申请人为了哄骗母亲高兴而写下的两个东西是在老人去世后周密的家中柜里翻到的)、再审申请人为了哄妈妈高兴、根本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东西来霸占再审申请人的财产,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二被申请人周涛、王振东立即搬离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六中家属楼一单元302室,将再审申请人的财产返还给再审申请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密的诉讼请求是二被申请人周涛、王振东立即搬离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六中家属楼一单元302室,返还其所有的财产,周密返还财产请求权的基础应是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虽然周密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来证明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但该房屋产权证上房屋的产权来源是析产,房屋析产的事实尚待在确权法律关系中查明。而周涛、王振东提供了2011年周密和其母亲签名的协议书以及周密本人书写的决定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实际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周密虽抗辩是为了哄母亲高兴所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案物权的归属尚属于待定状态,周密诉请判令二被申请人周涛、王振东立即搬离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六中家属楼一单元302室、返还其所有的财产没有法律基础,原审裁定另行起诉确权以解决双方的纠纷,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周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密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钰

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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