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梅民初字第01646号
民++事++裁++定++书
++++++(2015)梅民初字第1646号
原告:韩某,男,1940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郭长有,梅河口市湾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及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韩某某,女,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韩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
审判员 +++武晓君
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