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二初字第990号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淑娟,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敏生,系该社职员。
被告姜庆云,男,1946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
被告张金成,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
被告王苗苗,女,1979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姜庆云、张金成、王苗苗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开庭审理前以未能找到被告张金成、王苗苗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二人撤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金成、王苗苗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李 冰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