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794号
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钟宪臣。
被告:李朝,男,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江畔人家7号楼2单元6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已经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晶
人民陪审员 邱 妍
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永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