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5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于存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冬,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仁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建军,该公司副经理。
一审原告:白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
破产管理人: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原告白山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山民二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钰
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