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财与薛桂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6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401号

原告李财,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薛桂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财诉被告薛桂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财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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