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401号
原告李财,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薛桂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财诉被告薛桂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财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2015)九民初字第401号
原告李财,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薛桂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财诉被告薛桂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财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