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玲,女,汉族,1982年11月17日生,长春市卓展购物中心销售员,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丹,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宇,男,汉族,1983年6月4日生,中国电信长春分公司职员,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吉林省荣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1198号硅谷大厦5楼527室。
法定代表人:吴秉麟,经理。
上诉人陈美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8851元(陈美玲已预交),退还给上诉人陈美玲。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李 迪
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米志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