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454号
原告蔡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18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7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学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