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建筑公司与禹政光、科利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华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田铁骑,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大博,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政光,男,1969年6月27生,朝鲜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王享,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科利尔光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航,董事长。

上诉人长春市华新建筑工程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2300元(长春市华新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退还给上诉人长春市华新建筑工程公司。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李 迪

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米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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