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586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石某某,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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