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庆、谭小青、吴志杰与被告榆树市百姓商业城有限公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初字第42号

原告:叶庆,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谭小青,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吴志杰,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飞,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百姓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榆树市榆树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大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佩良,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该单位员工,住吉林省桦甸市启新街道朝阳委七组。

被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德惠市德信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文鹏,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明晗,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该单位总经理,住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东街13栋1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庆、谭小青、吴志杰与被告榆树市百姓商业城有限公司、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叶庆、谭小青、吴志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庆、谭小青、吴志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庆、谭小青、吴志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 300元,减半收取为71 650元,由原告叶庆、谭小青、吴志杰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梅

审 判 员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

二0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米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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