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钰山,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徐占勋,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合平路西500米处翔邦第一城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朱博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青远,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袁,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农安镇一品华城南门一楼。
法定代表人:姜军,经理。
上诉人刘钰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 (2015)农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刘钰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钰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钰山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
代理审判员 李 迪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米志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