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353号
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矫振富,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东亮,职务:副主任。
被告:高顺,男,1981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被告:高立栋,男,1975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与被告高顺、高立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于2015年 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