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337号
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矫振富,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东亮,职务:副主任。
被告:孟凡利,男,1977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被告:孟凡礼,男,1951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与被告孟凡利、孟凡礼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于2015年 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0元,由原告负担50%。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