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白山民保字第36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发珍,系行长。
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森元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系经理。
被申请人:刘军,男,46岁,汉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森元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临江市建国街道台兴村。
被申请人:陈辉,女,47岁,汉族,住临江市建国街道台兴村。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森元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刘军、陈辉所有的房屋共计102处(详见明细)和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森元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证号长105国用(2013)第06231421号、面积64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被申请人刘军所有的机动车编号吉F33388号、车辆识别代码SALM1E42AA327666号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森元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刘军、陈辉所有的房屋共计102处(详见明细)和被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森元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证号长105国用(2013)第06231421号、面积64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被申请人刘军所有的机动车编号吉F33388号、车辆识别代码SALM1E42AA327666号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查封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查封车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 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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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