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抚松县正元经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3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白山民保字第37号

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

法定代表人:王四光,系经理。

被申请人:抚松县正元经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松江河镇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王英明,系经理。

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抚松县正元经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抚国用(2012)第062100958号面积786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抚松县正元经贸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抚国用(2012)第062100958号面积7868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同时,查封申请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王四光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狼洞沟住宅二处(分别为产权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081477号建筑面积450.00平方米、产权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081476号建筑面积900.00平方米)、张杰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营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050771号、建筑面积315.25平方米)、王永训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住宅一处(产权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075773号、建筑面积480.00平方米)。

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及设定他项权利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 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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