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205号
原告:王钰杰,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丁海洋,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黎黎,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钰杰与被告梁黎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钰杰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钰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王钰杰减半负担112元。
审判员 赵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