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晶诉刘大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1:03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何某,女,44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刘某,男,46岁,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云

审 判 员  韩春雷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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