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何某,女,44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刘某,男,46岁,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云
审 判 员 韩春雷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