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900号
原告:董权,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安信,系经理。
被告:中铁九局,住所: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受理原告董权诉被告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的地址。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7元,退还给董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