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502号
金明国,男,1967年9月24日生,朝鲜族,宽甸县人,农民,住所地辽宁省.
被告李天成,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原告金明国诉被告李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明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连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震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