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618号
原告孙凤,女,1955年11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郑连平,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孙凤与被告郑连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凤以已与被告郑连平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凤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凤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
